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易商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權益,規范交易商在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交所)的商品電子交易活動,根據《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掛牌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商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章 交易商資格申請
第三條 申請成為農交所交易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和完善的規章管理制度;
(四)承認并遵守農交所的業務規則及其他規章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經營狀況,無違法記錄;
(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農交所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七)相關經紀人經農交所審批,也可成為農交所的交易商。
第四條 申請成為交易商須向農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并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三)銀行《基本存款賬戶信息》;
(四)農交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以下流程辦理入市手續
(一)簽署《交易商入市協議》;
(二)簽署《風險揭示書》;
(三)在農交所指定的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
(四)簽署《擬注冊申請表》;
(五)復核和備存相關人員的授權手續和預留印鑒;
(六)自主開設交易賬戶并設定密碼;
(七)其他必須辦理的事項。
第六條 申請方上述事項辦理完畢后,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資格。
第三章 交易商資格注銷
第七條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農交所可以終止其交易商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故意違反農交所的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并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農交所無法核實、驗證交易商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的;
(四)擅自轉讓交易賬號,或者私下將交易賬號交由他人管理或經營,情節嚴重的;
(五)因自身內部管理混亂,嚴重影響農交所的正常秩序,經整頓無效的;
(六)不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情節嚴重的;
(七)發生其它應該被終止交易商資格的行為。
第八條 交易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農交所書面報告: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注冊資本總額或股權結構變更;
(三)企業名稱、營業場所、經營范圍及聯系方式變更;
(四)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五)涉及重大訴訟案件、經濟糾紛或仲裁;
(六)企業自行清算或進入破產程序;
(七)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管理執法部門、司法機關處罰。
第九條 交易商因違規被注銷資格的,農交所隨時可以強制其結清所有業務,結清與農交所的債權、債務,結清交易資金賬戶內的留存資金。
第十條 交易商因破產、違法等原因終止法人資格的,須報告農交所,以便及時辦理交易商資格注銷等有關手續;交易商未報告農交所的,農交所在獲悉后,隨時可以注銷該交易商的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交易商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農交所章程、規則、辦法等各項業務規定,接受農交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農交所不得接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交易商:
(一)申請交易商的企業申請資料不全,申請條件不符合農交所要求的;
(二)農交所工作人員參與投資和經營的企業;
(三)農交所宣布的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農交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交易商應維護農交所的聲譽,協助農交所處理各種突發或異常事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交易商可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對本辦法提出建議,經農交所認可并修訂后執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農交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重慶農產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交易商管理辦法(試行)》(農交所發〔2021〕98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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