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生豬掛牌交易交收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交所)生豬交易交收行為,根據《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農交所的生豬交收及其相關活動。農交所、交易商、結算銀行及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農交所的生豬交收均采用全款實物交收方式。實物交收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收期內完成,嚴禁先交收再交易行為。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第四條 “外三元”指全部選用外來品種雜交而成,如:杜洛克公豬為父本,長白公豬和大白母豬雜交選留的雜交母豬為母本進行交配,繁育的杜長大為三元豬。飼養方式為大型集約化飼養,喂干飼料,自由采食或定量采食。體貌特征:頭小、嘴尖、面部平直,耳直豎且較大;毛稀皮嫩、四肢短細、前胛寬、脊背平直、呈雙脊狀(中間略有凹陷);收腹(腹線平直且與脊背平行)臀部渾圓。
第五條 “內三元”指三個親本中的母本是地方良種,國外肉用型品種豬為父本;內三元雜交中的母本是地方良種。內三元一般的雜交方式多采取以長白公豬或大約克(大白)公豬為第一父本,與當地母豬交配,再用杜洛克公豬為第二父本,與一代雜種母豬進行第二次交配。產下的豬仔為內三元豬。飼養方式由小型規模化飼養或農戶專業飼養,日喂次數少,飼養方式比較粗放,飼養配方要求不嚴。體貌特征:頭較大、嘴尖、耳不能直豎、毛色較稠密、皮略粗糙;腿長、身軀長、前胛窄、脊背略拱、腹略大、臀部大但不渾圓;體長一般大于胸圍10-15cm。
第六條 “土二元”指良種豬與本地豬的雜交品種,常見的良種豬包括杜洛克、約克夏、長白豬,與本地豬種雜交之后為土二元豬。飼養方式千差萬別,生長慢,耐粗飼抗病力強,下頜沉重多肉,體軀深寬而稍短,四肢短,大腿和臀部發育差,體長一般大于胸圍2-5cm。
第七條 “仔豬”指剛出生的小豬,斷奶后一直長到30公斤左右的小豬,都稱為仔豬。
第八條 “種公豬”指優良品種沒有閹割的且專門用于給多個母豬交配并能讓母豬下仔的公豬。我國所飼養利用的種公豬絕大多數屬于純種公豬。純種公豬除進行純種生產以外,還廣泛用于雜交生產。
第九條 “種母豬”指專門用于繁殖的雌性親豬。
第十條 “均重限值”是指商品平均重量的最高值和最低值。
第十一條 “單頭區間重”是指交收生豬中單頭生豬允許的體重范圍。
第十二條 “延遲付款交收”是指經農交所審核通過的企業可以申請延遲付款。延遲付款日為3-10個自然日,起始時間以賣方確認結算單為準。延遲付款最晚不應晚于最晚付款日期,具體日期由農交所審核決定。申請延遲付款的企業為交易買方。
第三章 交收細則及流程
第十三條 正常交收流程:電子交易合同生成后,由摘單方在掛單中要求的交收時間前12個小時開出提貨單或送貨單,買方交易商賬戶必須有足額貨款,系統凍結買方賬戶的掛單金額,掛單方在提貨單或送貨單標明的交收時間前12個小時確認訂單,買賣雙方到指定交收地點辦理交收手續。根據現場交收的實際情況,賣方根據實際數量、實際重量和單價填寫結算單,賣方開具結算單后系統自動生成實際貨款,買方確認收貨后系統自動結算雙方的合計金額并劃轉,釋放雙方履約保證金,扣除手續費。若買方交易商對商品有異議應當場提出,雙方可自行協商或提交申訴,若無異議完成該筆交收,了結該合同。
第十四條 延遲付款交收流程:電子交易合同生成后,由買方填寫具體到貨時間,提交送貨單,賣方確認送貨單信息。賣方按照約定時間送貨到買方指定的交收地點進行現場交收。根據現場交收的實際情況,買方現場稱重后,根據商品的實際數量、實際重量、增扣款填寫結算單,系統自動生成實際貨款,賣方核對結算單信息確認無誤提交,提交確認后系統釋放賣方的保證金。到延遲付款日,系統提示買方支付尾款,待買方支付尾款,系統自動結算雙方的合計金額并劃轉,釋放買方履約保證金,扣除手續費,完成交易。其他事項參照正常交易流程。
第十五條 實際交收的商品數量以電子交易合同約定的數量為準。重量按照活體方式計量,活體數量不超出溢差范圍5%,小數點后只入不舍。
第十六條 交收的生豬質量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用于交收的生豬必須是掛牌時設定品種的生豬。
(二)用于交收的生豬須經當地動物檢驗檢疫部門檢測合格。
(三)用于交收的商品豬,必須是采取去勢育肥的生豬。
(四)用于交收的生豬應按合同約定提前停料。
(五)用于交收的生豬不應存在跛足、受傷或明顯外傷。
(六)用于交收的生豬其均重必須在所選均重限值范圍內,若超過范圍視為交收質量不合格,買方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由農交所進行裁定,裁定方法另行制定。
若買方發現個別生豬的單頭區間重或質量不滿足要求時,可提出檢測申請。農交所駐點工作人員或交割庫指定交收工作人員對生豬進行檢查并取證。若檢測后的確存在不合格情況,買賣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由農交所進行裁定,裁定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農交所交割崗人員每日辦理交割業務要逐筆審核,對存疑的單據要逐一核實,保障交收程序完整、交收貨物質量符合成交合同。對核實出的問題,當日內提交農交所相關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置。
第十八條 交收收費標準由農交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與本細則有沖突的或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交易規則》和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為適應市場需求及商業環境的不斷發展變化,農交所有權對本細則進行調整或修訂。農交所依據本細則發布的公告中涉及對本細則修訂的,自然成為本細則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農交所。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生豬掛牌交易交收細則(試行)》(農交所發〔2021〕103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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